出行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指南 » 限行 » 正文

高速路征地可以不拆吗(高速路征地了还可以改线路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6 04:47:52  作者:茵吟  浏览次数:83
核心提示:我家房屋离高速征地红线不到2米,是否需要拆迁。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我家房屋离高速征地红线不到2米,是否需要拆迁。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距离高速公路30米以内的建筑物应当拆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您家在池黄速高架旁红线外2米房屋事实应该拆迁了。

房屋修建比高速公路早,那么只要不在高速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内,都可以不征收,也就是不拆迁。如果房屋修建晚于高速公路,那必须离开红线的30m以外修建。高速公路距离民房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30米。

这个高速不是无限制拆迁的,在红线外,那么就不属于拆迁范围内,也就是说影响也是有限的,没有到无法住人的地步。

高速公路与房屋距离距离30米以内属于拆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看了国家规定,高速路30米可以要求拆迁,施工方不拆,怎么办

1、如果属于高速公路,则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铁路的保护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不能是永久性建筑,如果建筑属于不能拆除的建筑,那么就需要路来移位了。

2、按规定,高速路30米以内的房屋需要拆迁。如果路修好了,你的房子不算违建,叫钉子户,你的房子摆在那儿,可能今后就再也没有人和公司来屌你了。

3、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沿起向外延伸30米的范围。30米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高速公路高架桥30米之内的建筑物是不是要拆除?

1、根据《高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在房屋30m以内,属于拆迁范围。

2、法律分析:高速公路与房屋距离距离30米以内属于拆迁。

3、如果是在高速公路30米范围之内都是不能够有房屋建筑的。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之前进行修建的话,是需要被征收的。但是具体高速公路是省道还是国道还是乡道都有不同的规定。

高速公路旁边房屋不足3米申请赔偿之后旧房屋可不可以不拆除_百度...

1、三级以下就无所谓了。拆迁是指获到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准许的用地文件,依法废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再次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做法。

2、高速公路与房屋距离距离30米以内属于拆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3、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4、不过,拆与不拆、拆到多少米之内,都是测量单位、建设单位一句话的事。只要你的房屋和田地不是在即将修建的公路中间,都可以不拆。

5、按规定,高速路30米以内的房屋需要拆迁。如果路修好了,你的房子不算违建,叫钉子户,你的房子摆在那儿,可能今后就再也没有人和公司来屌你了。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范围

1、高速公路与房屋距离距离30米以内属于拆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高速公路与房屋距离30米以内属于要拆迁的范围。高速公路拆迁范围是30米,从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延起向外延伸30米,30米内的建筑物会被拆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3、高速公路征地两旁的范围是30米。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也就是说,高速公路最少不得少于20米。

4、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5、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30米内的房屋属于拆迁补偿范围。

 
关键词: 高速公路
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hbkcs.cn/news/35611.html
 
 
相关推荐
热门点击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